虚拟币在我国被明确认定为财产,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,但其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,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。

民法典第127条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,为虚拟币的财产属性奠定了基础。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通知,直接将比特币定性为“特定的虚拟商品”,确认其财产属性。此后多部门监管文件反复强调虚拟币非法定货币、相关金融活动非法,但均未否定其作为虚拟财产的属性。
从财产核心要件分析,虚拟币完全符合财产的本质特征。其一具有稀缺性,主流币种如比特币总量恒定,通过技术机制保障供给有限;其二具有可支配性,持有者通过私钥实现对虚拟币的独立占有、转移与控制;其三具有价值性,其凝结了算力、时间等劳动成本,且可通过交易变现,具备经济价值。这些特性使其与游戏装备等其他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共性,可被纳入财产范畴。

司法实践已形成统一共识,大量判例明确虚拟币的财产地位。2019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全国首例比特币财产侵权纠纷案,认定比特币具备价值性、稀缺性、可支配性,属于虚拟财产。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及多地法院裁判均延续该标准,民事纠纷中支持虚拟财产返还、侵权赔偿诉求,刑事案件中将盗窃、诈骗虚拟币的行为按财产犯罪论处。

虚拟币被认定为财产,既契合其经济本质,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依据,既守住了金融风险防控底线,也保障了公民合法虚拟财产权益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