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维护农业生产安全、群众生命健康安全,根据《农业部、工信部、国家质监局公告第1745号》要求,日前,肥东县农委发布通告,自2016年7月1日起,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百草枯。
此次禁止销售的百草枯包括水剂、可溶性粒剂、可溶性胶剂等所有剂型及含有百草枯的各类复配制剂。农资经营单位要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所有百草枯产品下架,不得再经销;对剩余百草枯进行退货,或者收缴集中销毁。7月1日以后再经销百草枯产品,购买后引起人员死亡的,将按照“两高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”第十一条定罪处罚。农民群众2016年7月1日后不得使用百草枯,如果使用,引起飘移,或者废弃物污染造成人中毒死亡,使用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
(王恩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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